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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委、省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监督检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有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分级监察。各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及所在单位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三)惩防结合。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查处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案件。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权力监控机制。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均为被监督检查的对象。要在2004年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关系国计民生或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着重抓好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农业、环保、建设、工商、税务、质监、煤监、煤炭、交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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