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级政府出资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要优先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明确提出上述机构的名单,并将其贷款担保额度作为年度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企业,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积极向国家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四、税收方面
(八)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各类企业、单位、个人、以及面向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含10%),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验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十)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水泥产品为即征即退)。
(十一)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企业,凡属于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1年。
(十二)位于我省50个贫困县的新办大型骨干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3年所得税。
(十三)大型骨干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园区和基地内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土地方面
(十四)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按省重点工程对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用地;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依法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允许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占补平衡”调控供应土地。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将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和土地征用方面简化程序,限时报批,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六、城建环保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