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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新型能源
和工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5]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从大型骨干企业、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三个主要层面推进、深化经济结构调整,现提出以下政策性措施。
  这里所称的大型骨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省有关部门推选、并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重点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型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由省有关部门推选,并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园区和基地。
  一、用足用好已有的政策
  (一)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企业,属于“1311”规划范围的,可以享受“1311”调产规划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的有关政策。
  (二)重点工业园区,可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有关政策。
  二、财政方面
  (三)园区、基地内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从2005年起,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和基地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等和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的奖励。
  (四)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从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对外招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重点招商项目、对外招商宣传、对外招商队伍和网络建设等。
  三、金融方面
  (五)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重点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企业实施贷款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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