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九)对听证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申诉。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参加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听证的规定;
  (二)如实陈述意见,并提供与听证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听证告知与申请

  第十四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