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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4号)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已经2005年3月18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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