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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5]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渔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渔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船舶所有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危急情况下的各项防范措施。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要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同时,要善于剖析典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举一反三,促进整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出海渔民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抓好渔业船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核工作,使渔业船员熟悉和掌握船舶急救、海上求生、船舶消防、艇筏操作等基本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三、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我省渔船避风锚地少,渔港航标、消防等安全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区域性避风塘,充实渔业航标,为重点渔港配备消防系统,全面提升渔港安全保障功能,确保渔船航行、停泊安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全省渔船安全救助通信网络系统的进度,特别是传统渔业乡镇要加紧建立以远程短波、超短波通信电台为主的通讯指挥系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渔船检验标准,按规定督促渔船配备足额的救生、无线电通讯、消防、信号和航行等安全设备,督促赴禁渔区线外生产的大、中型渔船要尽快改善现有通信手段落后的状况,配备具有GPS位置显示功能的单边带电台,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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