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二)城市供水:跨省(市、区)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调水工程、跨区县城市供水以及城市供水规模在5万吨及以上的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调水、供水工程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管河道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其他城建项目:
城市供热:城区热力管网、跨区县供热能力在20蒸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再生水:规划市区内再生水厂及管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规划市区内污水处理厂及管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交通:二级以上客、货运站,中心站(含)以上公共交通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土地成片开发: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高尔夫球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房项目、危改项目、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生产储藏经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办公楼、培训中心、疗养院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省市政府驻京机构设施建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一)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五)其他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等:新建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类学校教育设施、医院卫生设施,总投资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