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投资项目监管
(一)完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对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力度。对违反诚信制度,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二)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相关规定,或违规越权干预,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查清事实,严肃财经纪律,由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风险管理、后评价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的监管。各类投资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制度。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从事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中介机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造成损失的,该投资中介机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改革现行投资体制涉及面大,任务艰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4年本)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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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4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