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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政府投资分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入方式。对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对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决定》精神,另行制订,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转变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对自来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收费公路等有合理收益和投资回收能力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要结合特许经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管理。对轨道交通和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但收益不能弥补成本的项目或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的产业项目,要通过政府注入部分资本金方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对于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建设项目的,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投资。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没有直接收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代建制”管理,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或向社会公示,政府投资补助总额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调控与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产业规划或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重点行业准入标准、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储备项目等,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修订《目录细则》,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调控。继续坚持和完善投资统计信息及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通过举办信息披露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披露全市投资运行态势和经济发展形势,公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信息等,引导投资者正确决策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发挥土地供应计划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作用。合理配置发展用地和公共建设用地,从土地供应源头引导产业,调控投资。在产业规划、区域布局和产业用地指标体系等的指导下,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衔接。按照“简化、衔接、透明、高效”的原则,理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协调关系。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审批、备案)、规划、土地、开工(含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程序和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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