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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除按照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容进行核准外,还要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对境外投资的项目,按资源开发类和用汇类管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核准。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备案制。对《目录》以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按照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投资企业应按属地原则,在项目实施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文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要求另行制订,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合理划分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的投资事权。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社会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跨区县、跨行业和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全局性作用的项目。
  (二)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下达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和政府性收费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基金、养路费和其他各类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对利用政府资源担保获得的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银行贷款和政府减免的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税费(不含进口设备减免关税和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等普惠政策),也视同于政府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三)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要制定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要编制政府投资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评估,初步设计概算要进行审核,决算投资要进行评审。对重大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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