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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京政发[200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深刻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有效保障。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折不扣地把《决定》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和推进本市投资体制改革,注重调动市、区(县)积极性,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监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决定》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同级政府审批管理。项目单位依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开工、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核准制。对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根据《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录细则》具体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市及区县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控制交通流量、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核准制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取得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预审意见或批准文件之后,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其中,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类预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应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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