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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

  三、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住房保障
  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大力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提高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及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及布局。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政策优惠。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优化住宅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依法做好普通住宅的规划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房入市步伐,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落实年度竣工20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适度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区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目标顺利实现。各区县政府要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保障对象住房和人员情况档案,并实现全市联网。尚未出台廉租住房政策的区县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实行网上公示制度
  禁止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实行实名购房制度,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在房屋买卖中没有还清贷款或房价没有结清的,不允许转让。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策,加强对销售对象的审核。
  继续完善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实行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和公示制度,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公布向市场投放的商品房数量,提高市场透明度。
  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检查,坚决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在房屋买卖合同外收取未标明或未约定的费用、在房价之外强行收取应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强制或变相收取代理服务费、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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