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05]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5〕26号),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价格的责任。
要通过调整供应结构、加强住房保障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市民居住权,保护房地产投资者利益,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依法打击各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房价大起大落,保持本市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和供应量,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认真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储备,建立当年及下一年度土地供应量公开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抓紧清理收回闲置土地,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费征收按照《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83号令)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