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资[2005]76号)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企业: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依据《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
(一)参加2003年、200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满者、或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的人员;
(三)2002年以前由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注册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经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5年后第一次申请注册者,须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
(二)重新注册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2.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参加继续教育或累计不少于6日的法律或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3.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三、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证明。取得资格5年后第一次注册者还应当提交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
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
(二)重新注册者,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须提交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