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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浙交办[2005]103号)


  现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规定》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要求、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职责、质量监督的程序和措施以及从业单位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违规操作的相关处罚做了明确规定。《规定》的实施,对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规范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强化从业单位的质量意识,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有效提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公路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属地公路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有关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认真学习贯彻,并通过报刊、网站等相关媒体以及采用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三、省市两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以《规定》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大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为推进我省交通“六大工程”建设,提升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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