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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十三)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有关部门要研究适应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方式,完善劳动争议制度,搞好劳动仲裁,及时有力地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组建工会,实行民主管理,工会要依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
  (三十四)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式
  市、区县两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审批和监管制度。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创新方式,推进医疗卫生、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经济领域的综合执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守法教育和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作用,多渠道拓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社会监督。加强工商、税务、金融、技监、监察等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对有争议的执法行为依法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
  (三十五)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信用制度建设创造条件。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便利。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使用信用产品作为授信决策参考,防范商务信用风险。
  十三、加强领导,为加快上海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六)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公共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倾听民意。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要注重发挥各区县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十七)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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