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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
  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扩大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非农就业、下岗失业和残疾人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机构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按规定补贴培训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九、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二)鼓励投融资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项目融资。充分利用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完善企业信用评估服务,按要求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帐户托管等服务。拓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二十三)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加快发展。抓紧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中优质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活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探索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信托计划,加快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托退出机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本市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二十四)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集群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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