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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六)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在非公有资本收购、兼并和受让国有产权中的作用,完善产权市场的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合理调整,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提供公开、科学、透明的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在交易和审计、评估以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平等、规范的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交易环境。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八、鼓励公众创业,拓展就业渠道
  (十七)积极倡导公众创业
  适当降低初创小企业的公司注册资金门槛,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开业指导、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扶持个人自主创业。设立专项资金,对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开业贷款担保;建立政府购买创业培训成果机制,提升开业者的开业能力;开发建设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创业园区,为开业者提供注册、办公经营等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本市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鼓励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为初创非公有小企业提供信息及代理服务。对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所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继续采取“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措施,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和网上并联审批。
  (十八)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和新兴服务业企业以及各类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专门服务。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基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创业上作出重大贡献的进行奖励。
  (十九)积极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
  鼓励公众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统一政策。
  (二十)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微小型企业的孵化器。鼓励和引导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发展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实现自主创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从业风险综合保险、岗位补贴和开业指导等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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