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入医疗卫生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可提供高端服务的经营性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提出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的相关配套性政策措施,包括职工身份转换及社会待遇衔接的相关政策。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对地域范围广阔、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街道(乡镇),在确保政府办好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的同时,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政府和医保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合理回报。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以及投资农业
(十三)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农业的投资
消除垄断,开放市场,以重大项目为依托,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给水网、排水网、燃气管网等基础网络,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基础上,可吸收非公有资本参股。以农业科研、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为重点,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十四)创造市场化运作的公平环境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资本转让特许经营权或产权。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剥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拥有的诸如行业规划、环保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行政性职能,为推行市场化运作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十五)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