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落实市政府印发的《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完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的“一门式”服务功能,规范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和转化提供服务。放大本市科技创新资金效用,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环境。拓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增加专业技术服务供给,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健全技术市场,提升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能级。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以竞标或其他方式,平等参与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发展非公有资本参与的各类评估机构,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促进跨所有制、跨地区的科技成果交流和对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
(九)加大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的力度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依法扩大服务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的,给予享受本市相关政策待遇。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赠捐资社会事业和慈善事业,实行统一管理。
(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办学
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区、县以上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发挥基金会特有的功能性作用,依法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效率。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条件成熟时,探索公办学校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实行委托管理。在“实验性示范性”学校资质评定中,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实行同等标准。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根据办学成本和合理回报的原则,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十一)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
落实《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新闻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的力度。吸引非公有资本对文化体育事业投入,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较高管理水平和广泛影响力的多元投资的文化体育产业集团。鼓励利用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体育产业,繁荣上海的文化体育事业。允许非公有资本以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的文化活动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