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
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领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上海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贯彻《若干意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培育和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提高上海国际竞争力;对于优化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加快市场化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全面落实《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上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基本思路是“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创新服务”。要深化改革,坚决冲破一切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约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要抓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积极探索适应上海城市功能和产业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从整体上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促进上海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
二、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三)实行市场准入平等
贯彻《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