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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失效]

  二、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
  福建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下同)。
  三、申请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三)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合格;
  (四)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五)低保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高等学校可按照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以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和评审细则,对学生进行评选。
  四、资金来源
  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及高校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承担60%,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承担40%。公办高校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4〕87号)要求,确保在学费收入中,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减、免、补”的部分不得低于20%。民办高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工作。各高校应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统筹使用,保证高校所承担的助学奖学金部分能按时足额到位,并设立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把高校落实责任的努力程度,作为分配高校政府助学奖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厦门市辖区内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的“政府助学奖学金”,除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福州大学工艺美术学院和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外,其余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五、资金管理
  (一)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发放
  1.评审上报:各高校于每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对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生、特困生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审公示后,连同本校承担的助学奖学金到帐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附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汇总表)。
  2.下达指标: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各校上报的助学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各校承担40%资金到帐情况,拨付其余60%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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