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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3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
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5]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已列入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实办好,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2005年4月27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出台高校困难学生补助办法”的要求,除了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资助体系外,省政府决定建立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奖学金制度,开展高校贫困学生助学工作,设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从2005年2月起,对全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约20%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困难补助,资助其完成学业。现就做好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性质、补助面及补助金额
  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是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约20%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的困难补助,一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额。对其中5%左右的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每人每月补助150元;除特困生外其余15%左右贫困生,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上述补助面比例是全省抽样调查测算的参考数据,各高校应在这个比例指导下,根据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选,不要求绝对统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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