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二00五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的通知[失效]

  (五)建立拖欠名单公示制度
  将目前尚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清单在“重庆市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这些业主新开工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征地、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限制,贷款银行要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今年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完成三年清欠工作总目标关系重大。清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已纳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清欠办每季度要向全市通报一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清欠进度,年终将按项目完成情况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进行目标考核。市级财政资金已拨付到位的,有关部门应按要求立即支付,对不及时支付的,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裁;对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地区和行业,一律对其新建市级财政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或减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其当年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数量等方式进行限制;对违规审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对拖欠数额较多和还款滞后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定期通报。市国资委要对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做好防止发生新欠工程款的工作。
  (七)做好网上填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清欠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渝清欠办发〔2005〕1号文件要求,加强检查督办,做好网上填报工作。从4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责任部门要将本月解决拖欠项目的完成情况报市清欠办。
  (八)加快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和市建委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69号),抓好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建筑市场活动的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全方位探索建立了预防新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我市有关部门要立即转发,并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