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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二00五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的通知[失效]

  2.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利用财政部关于“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继续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以及市财政局“整合资金,加快‘普九’债务清偿”和“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确定适当比例用于乡镇债务的消化”的工作思路,各相关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清欠措施,确保我市清欠工作如期完成。
  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尽快完成结算,如逾期仍未完成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4.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抓紧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烂尾楼”、“死账”等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和措施。对“四久工程”要按有关规定,尽快进入处置程序。
  (二)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社会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开发办要积极配合,充分运用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机制。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又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偿还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恶意或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企业要记入“不良业主名单”,向社会曝光、向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进行通报,不准再新开工项目,联合工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采用异地注册企业的方式逃避还款责任。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三)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清理拖欠工程款,加快判决案件的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请市高法院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加快对已受理拖欠工程款或工资等案件的审结速度,加大对已审结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继续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我市目前已基本解决2003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后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建筑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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