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工作,突出抓好结算工作,落实拖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2006年全面完成清欠工作打好基础。
3.完善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制度,同时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劳务用工行为为重点,加强建筑企业用工制度建设。
4.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拖欠。
(二)明确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
4.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还款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积极按期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全面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市发展改革4委和市财政局牵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负责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支付;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拖欠,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于2005年底前基本解决。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运用行政管理、市场制约、企业自律等综合治理的手段,加强工程建设、工程担保、信用体系、风险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和施工企业的责任,完善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四、2005年清欠工作措施
(一)认真解决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问题
1.对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的拖欠,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加快资金拨付,必要时可采取资金调度的方式;属于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超概算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解决;属于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偿还;属于地方用财政性资金配套不落实的项目,责成地方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或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划拨专项用于偿还,难以偿还的应与施工企业协商,以政策补偿的方式偿还;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还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