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在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客流集散点、城市主干道、背街小巷等非法营运车辆活动集中的地方开展专项整治。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七)规范出租汽车外部经营环境管理行为。
出租汽车的营业站点、道路通行、停靠、运行速度等的相关规定及配套设施建设都会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要协调城市规划、土地、交通、公安、城管(市政)等部门在制定城市交通规划时统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设置。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客站点;在宾馆、酒店及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临时出租汽车客运候客车位;在城市主要街道,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的原则设置出租汽车临时上下客点。除合法的营业性停车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候客和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收取停车费。要大力发展服务出租汽车行业的相关产业,提供各项优惠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好出租汽车司机的“吃饭难、停车难、如厕难”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突出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制定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多层面地宣传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情况,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二)整顿规范,依法行政。各设区市要按照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整顿规范工作,务求实效,并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三)检查总结,及时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于5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归口报送省交通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对各设区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对有关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计划单列市厦门按规定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