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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驾驶员的执业资格考核认证制度。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车况完好,服务设施齐全,车容整洁。驾驶人员必须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四)规范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等检测内容、检测次数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并向社会公布。交通、公安、环保、质监等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各设区市财政、价格、交通部门要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的不合法收费要坚决予以废止和取缔,对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纠正。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
  关于“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问题,鉴于我省城区范围小,如对出租汽车专限“城区运营”,将不便于出租汽车经营和乘客乘车。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出租汽车运营仍然不限于“城区”。具体减征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发文通知。
  对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和各种代办费要进行清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督促企业自行纠正,以减轻驾驶员的负担。要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驾驶员的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提出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
  (五)规范出租汽车运输价格。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及时了解企业、驾驶员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根据市场供求和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成本收益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承包者、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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