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规范行为
(一)认真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设区市和县(市、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合,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做好细致的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出台新的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清理工作不力等导致发生出租汽车群体事件的,将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出租汽车宏观调控行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运力的宏观调控。在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时,必须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调查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行为。
1.规范企业的融资行为。要积极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引导企业树立“以优取胜、以质求发展”的市场观念,解决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规模小、管理差、经营不善、违章率高的问题。引导企业通过购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将挂靠服务型企业转变为实体经营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
2.建立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要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调整和优化经营模式。各地要分阶段限期改变目前普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和实行临时雇用制的用工形式,在企业和驾驶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使驾驶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和企业的主人,充分调动驾驶员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形成公司为驾驶员服务,驾驶员为乘客服务的良性互动局面。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示范合同,明确企业与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同时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相关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要建立企业与驾驶员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出租汽车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3.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要加大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立法力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择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驾驶员收益水平。各级交通运管机构要督促检查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章守纪,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