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交通厅、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 2005年4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要针对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市场秩序较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突出问题,协调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二、加强领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交通、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