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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编制本省综合地图集;
  (六)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七)其他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其他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10年;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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