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当事人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中止产权交易的;
  (二)在产权交易期间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在产权交易期间出现新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出让方无权出让产权,并发出终止产权交易书面通知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灭失的;
  (三)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产权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以及与产权交易有关的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费用。产权交易收入按规定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作为产权出让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权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查验产权交易的标的物,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情况,依法制止和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交易监测网络,及时对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产权交易活动及产权出让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在办理、出具产权交易所需的报表、报告和证明等文件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