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出让整体产权的,出让方应当在出让前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并与受让方就债务的处理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产权出让后债务转移给受让方的,受让方应当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处理事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由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确定,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以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产权交易价格的,交易价格可以在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质量上浮或者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以协议方式确定产权交易价格的,交易价格可以在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浮动,但下浮的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当事人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交易的标的物、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三)债权、债务的清偿处理情况;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出让方的产权交割情况;
(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及其履行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当持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和允许转让的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对一次性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