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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决定、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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