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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手续;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三章 代建单位责任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七)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施工;
  (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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