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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负责建立拟参加代建活动单位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方式;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四)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对增加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提出预审意见,在变更确定后组织签订补充合同;
  (五)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监督纠正;
  (六)代建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七)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八)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当报送有关本单位资质、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条件的材料,经组织实施机构核实后,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代建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组织实施机构应当根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参加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代建单位投标的,组织实施机构可以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机构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招标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确定项目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对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的单位的资质、信誉、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得参加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活动:
  (一)已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近3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曾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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