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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自2005年6月1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定。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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