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齐备。
第二条 下列主体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确认: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三)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主体无法行使权利的,由法定代理人、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为申请。
第三条 申请确认的司法行为发生在《
国家赔偿法》施行(1995年1月1日)之后,2004年10月1日之前,未曾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起算。
第四条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五条 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确认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书写申请确有困难,口头申请的除外;
(二)确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确认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的,应提交该公民死亡、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该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申请人与该终止法人或者组织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代理关系证明。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与确认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的,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无需提交委托手续;
(四)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违法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依据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法律文书或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文书的,应提交能够证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相关职务行为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