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是:家庭内部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提起的纠纷,系平等主体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只不过这类纠纷应属于家庭内部析产分割的内容。这类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家庭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在分户、析产、继承、离婚中必然会产生此类纠纷。一般会出现二种情况:(1)如果在析产分割、离婚等案件中已进行处理则不必单独处理;(2)如在析产分割、离婚等案件中未处理或没有产生诉讼,则应由法院立案受理。
在处理时,此类纠纷应以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已领取的土地确权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限,按人口平均分割,不得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增加承包土地面积。同时,在处理上法院应只确定份额(土地面积),不确定具体地块(该工作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析产分割后,按分割土地面积应重新分别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分发土地确权证书。
6、关于村民以未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纠纷,近期时有发生。主要原因:(1)农民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2)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的减免等利民政策的出台,土地升值空间加大,农民从土地上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农民渴望自己经营土地。这样就产生了农民个人与村集体集约化经营之间的矛盾。(3)农民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原承包方利益之间的不平衡。
在这类案件中,村民起诉往往以民主程序为突破口,实质上还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在起诉中,村民起诉的被告较为混乱,为了统一我们强调以村民为原告,以村委会为被告,以第三方为第三人列当事人较为合理。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承包因其采取的方式是公开公平的,也是民主程序的一种表现形式,故不应认定违反民主程序,应予排除。同时应强调村民起诉应限定在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如是集体利益受到侵害应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受理,村民个人无权代表。
在审理中,强调法院的调解工作,鼓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持有土地确权证书)的村民与现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主要目的是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同时,对于确实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且严重损害村集体成员利益的承包合同,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但对原承包方的合理投入及预期利益要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