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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对于审理其他涉农合同纠纷案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外,应参照北京市制定的有关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性文件。
  11、关于诉讼费用,农民所诉合同纠纷案件,应缴纳诉讼费用,但决不能在诉讼费用之外再收取其他费用。对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农民已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可酌情处理,以减轻农民负担。
  五、其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发之日起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一、关于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方面的问题
  1、关于集团诉讼问题。随着,农民民主意识的增强,集团诉讼、群体性诉讼在近期涉农案件中有明显增加。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应不鼓励集团诉讼的产生,各级法院应严格限制集团诉讼,力争以个案解决为宜。在当事人强烈要求以集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注意保护诉讼代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其诉讼权利。
  在审理中,对集团诉讼可能发生的问题各级法院要早预防、早汇报,将涉农集团诉讼作为大要案积极与有关政府进行沟通,并向上级法院汇报。在处理时,应慎重处理,积极协调,多做调解工作,注重集体利益与农民个人利益的平衡。
  2、关于村民针对民主程序,要求确认村委会对外签订全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村民未针对特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如仅以违反民主程序,就确认这些全部合同无效,会造成多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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