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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6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于2004年12月20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4年12月2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问题
  1、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形成集团诉讼。在审理这些诉讼中,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理。
  在审理中,各级法院应贯彻以下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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