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9日 深工商市字[2005]1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二)《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第
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
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1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1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