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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9日 深工商市字[2005]1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1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1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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