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5日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本市图书、报刊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维护出版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和《
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经营活动,包括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
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的委印、承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禁止出版经营非法的和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图书、报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图书、报刊出版事业,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持、保障学术科技著作和教科书的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