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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四)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合同;
  (五)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房屋他项权证书;
  (五)证明房屋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申请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他项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对房屋他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登记。
  未经预售登记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第四十七条 购买期房的购房人为了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该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的期房,他人不得处分。
  第四十八条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期房设定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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