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5日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