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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为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州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社会各界捐赠;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费用;
  (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费用;
  (四)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
  (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200-6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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