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各区、县(市)政府必须迅速行动,成立查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对生产场所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涉嫌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需检验的,立即抽样送检;对确认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事件的处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如突发事件属行业性质量问题,应立即制订整治方案,迅速开展行业整治。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凡有举报不查处,发现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企业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重大食品质量案件应当报告不报告等造成严重食品质量事故,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曝光,或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隐瞒庇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八、严格案件移送制度
对发现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等情况的企业,构成犯罪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以罚代管。
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各区、县(市)要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实行统一的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广辟执法监管部门的信息来源,增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凡生产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要集中力量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和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加强检测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