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
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
(市质监局 2005年3月15日)
当前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问题突出,生产加工劣质食品的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少,尤其是分布在农村地区的小作坊问题更加突出,这将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影响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杭州城市形象。为切实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落实监管责任,推进我市食品工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各级监管责任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由区、县(市)政府统一领导、总体协调,各级政府(含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各级监管部门按职责承担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要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食品生产安全责任书,把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列入对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1—2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建档和动态管理及日常巡查工作,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或通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