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汽车生产中“大吨小标”和违规改装等问题。对与国家目录和公告的照片、技术参数不符合或“大吨小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正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工作。所有最大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必须在侧面和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5、加强对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违规改装机动车的汽车修理厂、改装厂,应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违规改装的机动车,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凡属报废车辆,回收部门应实行强制解体。对有拼装、销售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一经查实,立即查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强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1、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状况的审查、评估,严把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准入关。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不准进入运输市场;凡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不允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凡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企业,应督促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2、进一步健全各项道路安全规章制度。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场)建章立规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完善“出站门检”“车况例检”和“危险物品检查”制度,引导企业加大对客运站(场)安全检查基础设备设施的投入,推广使用危险品检查仪和车况技术自动检查设备的运用。
3、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每年定期集中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别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有关人员必须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的规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1%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
5、积极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在已完成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的基础上,2005年要完成对19座(含)以上的营运客车和重型载重货车、半挂牵引车行车记录仪的安装工作,并加快对车辆GPS的安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