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我市中小学生教学范围,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规范。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定期发布制度,让群众更多地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使道路交通安全深入人心,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执法,坚决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超速、超载、占道行驶、违法变道、无牌车辆、无证驾驶、骑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得姑息迁就或降格处理。
2、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源头堵、路面查”等多种方式,遏制超限超载,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3、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4、严格按照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取缔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危害交通安全、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5、完善城市道路和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设置。2005年3月底前要完成绕城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诱导系统的设置工作。国省道、二级以上县乡公路的限速标志设置要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清理和完善公路交通限速标志的通知》(浙交〔2004〕319号)要求,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调整安装。其余等级公路也应在2005年年底前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国标规范设置完毕。施工路段的安全标志必须设置规范、齐全、醒目。
(四)严格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和车辆管理
1、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考试规定,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人情”考试。建立考试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凡3年以下驾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相关驾校的培训和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2、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管理,严把培训关。各级交通部门对驾校执行教学计划、大纲、使用统编教材及落实培训课时、培训质量、结业鉴定等工作要进行监管;全面实施IC卡记时培训管理,确保每位学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培训时间;对已完成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的学员,逐个逐级进行培训记录核查确认;对驾校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服务体系、安全保障等各个方面定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进一步加强对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驾驶员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驾驶员考试和驾驶员的定期审验工作。实施拖拉机登记制度,完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